根据企业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开封中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废水排放量为0.8207万吨, COD排放浓度控制在≤150mg/L,总量控制指标为0.41吨/年,每日排放为0.00136吨;氨氮排放浓度控制在25 mg/L,总量控制指标为0.041吨/年,每日排放为0.000136吨。
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科。公示期为2015年8月24日-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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