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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 知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7-12-20字号: |

 

汴环文〔2017〕55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祥符区)环保局,环保分局,市局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市属相关排污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对我市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推动排污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规范环保部门排污许可监管执法行为,实现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 45 号)以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 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依法依规发证

各级环保部门对排污许可证核发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理顺机制,要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制度,明确排污许可证核发牵头科室及相关配合科室,做到职责明晰,分工明确,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核发任务。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正常运行,不能满足发证条件排污单位,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核发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进一步明确和推动排污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

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与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

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

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二)落实环境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规定的最新环境保护要求等;

(三)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使用的监测采样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和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按照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对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废水日排放量、颗粒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到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要求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同时要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四)按规范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做好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并对台账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记录主要包括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其他规定应记录的信息等。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五)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同时向应当按要求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实 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执行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执行报告。年度和半年度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等。季度和月度执行报告应当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污染防治设施异常的情况说明。

(六)除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之外,排污单位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强化排污许可证环境监管

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情况已纳入中央和省环保督察范围,环保部已对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市环保局、各县区环保局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针对管辖范围内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制定监管计划,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对无证排污和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按照监察执法的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管执法,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审核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许可证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信息要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开。

各级规划监测部门要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其是否符合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文件要求,并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严厉打击自行监测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环境监控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单位的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运行情况进行监管,严厉打击在线监测环境违法行为;核实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企业相关污染因子的浓度达标排放情况,根据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记录、在线监测数据,核定企业排放量。

 

 

 

 

2017年12月19日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印发 


编辑:总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