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杞环罚决字〔2018〕第0038号
杞县金杞福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443TAP17
法定代表人:李鹏程
地 址:杞县苏木乡苏木村东头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2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杞县金杞福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杞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页
2、杞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3、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4、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6张
5、李鹏程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6、杞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杞县金杞福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资产价格认证书》………………………共1份4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共1份4页
8、土地转租合同……………………………共1份1页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8年7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18〕第0038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18〕第0038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处人民币12100元(壹万贰仟壹佰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杞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杞县财政局;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杞县支行;账号:262406480157)。款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杞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杞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