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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尉环罚决字【2018】85号
尉氏县臻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5EN4971(1-1)
地址:尉氏县大马乡岗李村
法定代表人:李战红
一、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18年7月3日对尉氏县臻鼎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7月3日,尉氏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10万立方混凝
土、10万立方水稳碎石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应当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1份2页);
3、现场勘验示意图(共1份1页);
4、现场照片(共4张2页);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6、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8、委托书(共1份1页);
9、投资清单(共1份1页);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摘录复印件(共1份1页);
11、尉氏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份2页)。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8年7月13日以《尉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尉环罚先告字【2018】第8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
未提出与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内容和材料,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共计人民币
57,300(伍万柒仟叁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尉氏县合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户 名:尉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668600002899500010
单位代码:701001。
项目代码:800099015。
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尉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