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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18-01-10字号: |


实施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科、农村环境保护科、辐射环境管理科实施对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
实施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10月2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竣工验收。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长期
办理时限法定30天,承诺15天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



编辑: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