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行政审批服务科、农村环境保护科、辐射环境管理科实施对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年第九号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年第四十八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批复文件 长期 |
办理时限 | 办理报告书60天报告表30天登记表15天,承诺4天收费标准不收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