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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18-01-10字号: |
实施机构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辐射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备注


编辑: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