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办公管理 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模式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18-01-10字号: |


实施机构开封市环境监中心、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
实施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第十一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实行专项考核。”


备注



编辑: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