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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设施异常未报告、通报的处罚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18-01-26字号: |


实施机构监察支队、各分局、政策法规科
实施依据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报告、通报未报告、通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备注



编辑: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