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污染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