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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清洁生产有关规定的处罚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18-01-26字号: |
实施机构监察支队、科技标准科、各分局、政策法规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12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


编辑: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