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污染防治科、各分局、政策法规科 |
实施依据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有前款第 (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冶法》有关规定,;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 (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