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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减少污染物排放规定的处罚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18-01-26字号: |


实施机构监察支队、各分局、政策法规科
实施依据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内未淘汰燃煤锅炉或者其他燃煤设施,或者未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建设配套设施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未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或者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油库、加油站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油罐车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居民集中居住区施工或者从事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绿化和养护作业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备注



编辑: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