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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毁损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的处罚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18-01-26字号: |


实施机构监察支队、各分局、政策法规科
实施依据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非法侵占、毁损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



编辑: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