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6年国、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开展
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监控中心: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4〕53号)要求,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国、省控重点污染源 企业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的内容执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和《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统字〔2010〕192号)。按照开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河南省、开封市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汴环文[2016]131号),对我市2016年列入国、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每季度及时组织开展比对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