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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12环罚决字〔2021〕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10-14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212 环罚决字〔2021〕1 

 

河南省正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7421129L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王白路 8

号靠近开封市精准农业指挥中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广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厅(局) 2021  9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


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执法人员执法证;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等证据为凭。

我厅(局) 2021  9  27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0212 环罚告字〔2021〕1  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密闭不严,或者 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 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 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 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60500, 代入公式:60500=20000.0+(200000.0-20000.0)x[1.0/5+

((2+1+1+1)/5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2100.000, 最终裁量金额:48400.0 减轻,金额12100.000,执法人


员执法证、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证据材料:书证

(照片,音视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 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 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 我厅(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 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污 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万捌仟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非税专户开户行机构名称: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非税收入账户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账号:18610157400000165。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

(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1  10  14 


编辑:祥符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