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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3 环罚决字〔2021〕1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11-19字号: |

文章正文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223 环罚决字〔20211

尉氏县鑫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3X7KHH2F

地址:尉氏县大马乡朱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辛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1 10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 10 28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浸油工序生产车间厂房北侧窗户(高 1.2 米、宽 1.5 米)未完全密闭,导致浸油工序生产中产生的部分工艺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

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录

像、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执法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1 11 5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13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1],处 罚 金 额 (X)60500,代 入 公 式 :60500=20000.0+(200000.0-20000.0)x[1.0/5+((2+1+1+1)/5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0500.0,执法证,证据材料:书证(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 陆万零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非税专户开户行机构名称: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非税收入账户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账:18610157400000165)。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 11 19 


编辑:尉氏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