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办公管理 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模式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2〕5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6-22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221 环罚决字〔2022〕5 号

张成名: 身份证号:410221196609224837

地址:湖岗前村 10 组 6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杞县大安液化气站属于排污登 记管理类,在 2022 年度,生产排污正常情况下,未将该年 度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 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上填报。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 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 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 日起 20 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环评文件(节录); 生产设备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 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2〕5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 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12 个月以上, 裁量等级:5,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 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 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5],处罚 金额(X):15000,代入公式:15000 = 0.0 + ( 50000.0 - 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5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 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500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 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你单位杞县大安液化气站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在 2022 年度, 生产排污正常情况下,未将该年度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 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 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号: 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 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执法员填写】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 我局【执法员填写】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6 月 22 日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