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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 法制审核办法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19-09-02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

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机构改革方案和我局工作实际,对我局行政执法法制审核流程进行了明确,制定了本审核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生态环境分局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法制审核流程,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问题可反馈至市局法规科。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汴政办2019〕72号)的要求,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制审核,是指关业务室或者直属执法机构委托执法机构在适用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机关直属执法机构委托执法机构设立的法制工作机构对其合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法制审核坚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第四条  法制审核的范围:

(一)依法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或者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依法吊销或者暂扣行政许可的;

(三)决定代履行、代治理的;

(四)查封扣押公民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做出强制拆除违法设施设备决定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

  未经法制审核,行政执法事项具体承办业务室或直属执法机构不得将相关事项提交局领导研究

第六条  法制审核的流程:

(一)关业务室或者直属执法机构委托执法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初步处理意见,在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之前,随附案卷送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二)市环境监察支队及市属五区环境监察大队查办的,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和采取查封、扣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的行政强制案件,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当明确专人进行预审,通过后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统一转交局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完成后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统一提交局领导研究;

(三)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成后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并将案卷退回案件承办机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交局领导研究;

(四)行政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案件主办人应当如实记录,并提出是否采纳建议,经案件承办机构确认后再次提交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决定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当撰写听证报告,交由案件承办机构再次提交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五)经局领导研究作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提请领导签发。

 提请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的情况说明及执法建议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承办机构提交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及执法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调查取证过程及调证据清单;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执法建议或意见,市环境监察支队还应载明初审意见;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法制工作机构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六)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七)行政许可条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八)程序是否合法、完整;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或者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拘留或者侦察犯罪。

  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用法律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做出同 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重新调查有关 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的提出具体的审核建议;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 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 提出相应审核意见。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项具体承办业务室或直属执法机构同意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交局领导研究;不同意法制审核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制工作机构复审一次。经复审,具体承办业务室或直属执法机构仍不同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领导决定。

第十 法制工作机构在收到法制审核送审材料 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最多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自动监控设施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物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锅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排放检验违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法侵占、毁损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减少污染物排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电子废物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危险化学品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医疗废物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时,未按规定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清洁生产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新化学物质登记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仪表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违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处置放射性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转移、示踪、编码、退役处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托运放射性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涉及放射性、核贮存处置、核技术营运及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安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核设施营运单位、技术利用单位、贮存单位违反档案记录、报告、监测、人员培训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销售使用放射源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有关单位未依法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向农用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将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土壤开发建设、风险防控、修复等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有关主体未依法履行备案程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燃烧不符合规定物质锅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气违法排污行为、新改扩项目违法、未建立有效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有责任能力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弄虚作假、逃避污染防治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产生的污泥未进行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或者修复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辐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办法.pdf


编辑: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