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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7-05-24字号: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封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汴政办 [2017] 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开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开封市土壤环境质量,特制定开封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以改善开封市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开封市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开封市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实力开封、文化开封、美丽开封、幸福开封”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到本世纪中叶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2017年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总体要求制定开封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并按方案组织实施。2018年查明开封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重点做好惠济河、贾鲁河、涡河等河流沿线周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调查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农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其他重点农用地污染状况调查;2020年底前调查摸清开封市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排污状况、用地污染状况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监督重点行业企业做好企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开封市土壤污染重点企业监控名单库。建立开封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林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完成开封市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对接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河南省统一要求在国控监测点位设置的基础上设置省控监测点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市控监测点位,并做好相关的监测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实施开封市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的监测监控。2020年底前,实现开封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区)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农林局、财政局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利用开封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对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开封市土壤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开封市辖区内开展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等工作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林局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依据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按污染程度将开封市辖区内所有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开封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开封市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经审定的分类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开封市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市环保局、农林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将开封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尉氏县、通许县、杞县、祥符区等产粮县(区)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开展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开封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范围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进行预警提醒并采取限制性措施。(市农林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在尉氏县、通许县、杞县、祥符区等产粮县(区)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包括其他县区内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根据本辖区内各自企业特征,通过强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等必要措施,促进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减少使用可能产生重点污染物的原料、减少产生和排放含有重点污染物的各种废物。(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根据开封市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在开封市各县(区)范围内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比例。(市农林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根据开封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比例。(市农林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蔬菜种植地、果树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监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林局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一)明确管理要求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根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建立开封市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细则,自2017年起,对开封市辖区内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对拟变更用途的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东大化工有限公司、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封第一分公司、开封市化学试剂厂原厂址、染化总厂原厂址、杞县永大化工厂原厂址等地块,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其他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等用途的重点企业厂址也要按照此项要求进行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全市各县区要结合本辖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本县区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落实监管责任 
  全市各县区城乡规划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严格用地准入 
  将开封市辖区内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一)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的原则开发利用开封市辖区内的未利用土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同时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地、河滩地、盐碱地、沼泽地等土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水利局、农林局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各县(区)人民政府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的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控制重点企业、鼓励其他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重点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局、城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林局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一)严控工业污染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县(区)要根据各自辖区内工业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在开封市辖区内环境执法和土壤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根据修订的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制造、电动车制造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根据国家发布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开封市重点工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加大对河南省方圆皮业有限公司、杞县新星皮革有限公司、杞县宏四发皮革有限公司、尉氏县金城皮毛有限公司、尉氏县凯华皮革有限公司等皮革制造企业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落实总量控制指标,督促企业尽可能的使用植鞣工艺,减少铬鞣工艺使用,降低重金属铬的排放量。 
  加大对尉氏县辖区内尉氏县吉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尉氏县豫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尉氏县永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尉氏县鑫源钼业有限公司、尉氏县裕宏铜业有限公司、尉氏县宏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尉氏县华泰金属有限公司、尉氏县瑞德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尉氏县联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尉氏县再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10家危废经营单位的处置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不断地对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严格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废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对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封第一分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东大化工有限公司等固废产生量较大的工业企业产生的固废和其处置设施加强管理,对皮毛制革行业和污水处理行业产生的污泥进行专项管理,引导企业升级处置设施、扩大处置规模,提高对固体废物的处置利用能力。 
  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电瓶、废矿物油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加工处理工艺,集聚发展。 
  对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东大化工有限公司、平煤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开封华瑞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危废处置设施加大管理力度,落实规范化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处置设施的升级改造工作,督促河南省富强医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更新建设医疗废物高压蒸煮系统,维修保养一号焚烧炉,淘汰拆除二号焚烧炉,做到安全处置危险废物。 
  探索建设和运营我市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解决我市危险废物处置问题,防止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控制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选择部分产粮县(区)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区)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市30%的产粮县(区)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区);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开封市辖区内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林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城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在开封市周边六区先行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林局、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工商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通许县、杞县、尉氏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农林局、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在惠济河、贾鲁河、尉扶河、小蒋河、铁底河等河流流域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牵头,市农林局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减少生活污染 
  在开封市全市范围内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项目;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城管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各县(区)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各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林局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县(区)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国家规定指标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农林局、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城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林局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根据国家出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制定开封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林局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将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作为重点监管行业,将产粮大县、城镇建成区作为重点区域,将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作为重点污染物,充分利用国土、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监测等执法装备;对环境执法人员按期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城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林局、安全监管局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资金保障和公众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市、县、区要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并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化工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农林局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完善激励政策。各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林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一)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各县区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林局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各县(区)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林局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国土资源局、城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林局、文广新局、粮食局、市科协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九、明确责任,严格要求 
  (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按规定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区)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农林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水利局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完善管理体制。市县区政府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级环保部门内设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设定专人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相关部门也要设定专人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林局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有关局委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保局、国资委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评估考核。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县(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区),要约谈有关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编辑:土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