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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开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典型案例公开第三批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1-11-02字号: |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惩治和遏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扩大环境执法警示效应,现对第三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希望全市企业、单位及个人引以为戒,自觉守法,共同维护开封市良好的生态环境。

   【典型案例一】

一、典型意义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通许县开展了生态环境专项帮扶执法检查工作,发现开封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通许生态环境局分局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交问题为线索,第一时间对开封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全面深入的执法检查,是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通许分局首次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裁量基准杜绝受其他外在环境影响,随意性进行处罚,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亦严厉查处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切实负起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守护碧水蓝天的政治责任

二、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日至15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通许分局进行生态环境专项帮扶执法检查,发现开封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涂布浸渍覆盖纸等涉VOCs原辅料按照GB 37822-2019需要收集并处理,该公司在木地板制造过程中,密度板与涂布浸渍覆盖纸进行热压粘合工序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光氧设备灯管全部不亮,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经排查原因为:电路电线接触不良,出现光氧设施用电短路,导致光氧管不亮,该公司及时进行整改;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通许分局于2021年3月23日进行立案,2021年5月10日向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

三、查处情况

企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规定。参照2021年1月15日起执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裁量因素之规定予以处罚。对该企业处以陆万零伍佰的行政处罚6.05万元,并要求企业立即整改。

四、本案体会

1、秉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综合考虑该企业

市专项帮扶检查组现场发现环境问题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光氧设施线路的排查及灯管的更换,因此本案在裁量时参照2021年1月15日起执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裁量因素之规定予以处罚,虽然该公司及时进行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但是由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的,不应属于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最终按照裁量基准进行6.05万元罚款处罚,既做到了违法必究,又贯彻了新的裁量基准等。

2、对违法企业做好指导帮扶及后督察工作。对企业违

法现象不能一罚了之,处罚不是目的,要做好指导帮扶工作,

指导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好后督察,确保企业整改到位。

 

   【典型案例二】

一、典型做法

(一)严格要求,确保案卷质量。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开封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尉氏分局严格把关审核,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准确。

(二)综合运用配套办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该案件将《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了实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同时实施了查封扣押、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充分打好“组合拳”,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三)及时锁定证据,提供重要线索。针对本案擅自处置加工工业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在现场搜集线索时仔细全面,并及时会同公安、街道工作人员赶赴涉案企业调查,调取企业的环评审批资料、危废管理台账等,证实处理含钼的工业废渣产生的废水排入环境的违法事实,将本案作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进入移送程序。

二、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0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尉氏县洧川镇某某含钼废催化剂加工点非法处置含钼的工业废渣(废催化剂),即赴现场依法进行调查。经查,该加工点位于尉氏县洧川镇某某处(花木林地内)。该厂于2019年1月3日至1月26日建成并投入生产。

现场检查时,该厂处于拆除状态。该加工点院内厂大门西侧共用2间房屋,其中1间为杂物房,1间为住宿用房。厂区南北侧有一个生产厂房面积为700平方米,均做水泥硬化。地面存在脏、乱、差现象,厂房为半露天式,四周为铁皮瓦围挡,厂房西北侧建有焙烧池,焙烧池上方建有遮雨铁皮瓦,焙烧池约 18 平方米,焙烧池为拆除状态,厂房内散落拆除后砖块,地面及墙壁残留有部分含钼废催化剂,经清理收集地面与墙壁,残留的含钼废催化剂共110 公斤。厂房内有刺鼻性气味。生产车间无废水排放痕迹。该加工点建厂至今2019年1月30日焙烧了2吨含钼废催化剂,因生产产品含钼量过低无利润,该加工点于2019年2月3日将焙烧炉及生产设施进行拆除。该加工点存在擅自处置加工工业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加工点残留的含钼废催化剂由尉氏县某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处置。针对该厂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调查笔录。

2021年4月21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委托河南省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加工点进行取样检测,检测内容为:1、残留的含钼废催化剂提取样品进行检测。2、对该加工点西南角五米处水井内提取水样进行分析化验 3、对加工点厂房北侧土坑土壤进行提取土样进行分析化验;4、对该加工点厂房内地下土壤进行提取土样进行分析化验。2021年4月24日,河南省正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显示:1、残留的含钼废催化剂含汞:0.00236 mg/L、砷:0.411 mg/L、镉:<0.05 mg/L、铬:0.58 mg/L、铅:<0.06 mg/L、钼:7.29x104mg/L;2、该加工点西南角五米处水井内水质检测结果为;汞:<0.0001 mg/L、砷:<0.0010 mg/L、镉<:0.0005 mg/L、铬<0.03 mg/L、铅:(0.0025mg/L、钼:<0.005mg/L;3、加工点厂房北侧土坑土壤含汞:<0.00002 mg/L、砷:0.00819 mg/L、镉:(0.05mg/L、铬:<0.03 mg/L、铅:<0.06 mg/L;4、该加工点厂房内地下土壤正在检测。

三、查处情况

鉴于尉氏县洧川镇某某含钼废催化剂加工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含钼的工业废渣废催化剂)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的规定,本案符合行政拘留移交条件。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四、案件启示

(一)查办案件认真细致,找准突破点。本案事发地点偏僻,查找范围广,调查难度大,现场留下的线索十分有限,于细微处发现线索,深入排查,最后成功溯源,这得益于办案人员丰富的执法经验和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

(二)大案要案攻坚查办,形成同心力。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持续巩固扩大“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成果,在工作中凝聚合力,及时通报会商,充分发挥各自领域专业技术、侦办手段和引导侦办优势,合力打击恶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典型案例三】

一、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日益增多,加油站数量也日益增多。加油站是提供交通工具动力燃料的补给站,但同时也会因为汽油等轻质油品挥发至空气中而形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VOCs的化学活性非常高,对臭氧生成的贡献率不容忽视,因此加油站的VOCs治理也显得格外重要。通过对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的监督管理,加强加油站在储运、装卸过程中排放的油气治理,防止油气挥发造成的大气污染,消除安全隐患。

二、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4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河南纯科科技有限公司对河南中油高速公路油品有限公司开封某某加油站油气回收设备进行检测。经检测,该单位加油机95号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设备气液比检测不合格。

三、查处情况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某某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伍万元(¥50000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并要求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再次进行油气回收装置监测,确保整改到位。  

四、案件体会

(一)规范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作为环境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维护环保部门形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日常工作中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工作,逐步巩固执法成果,查找并解决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严格环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程序。

(二)提高案卷质量

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与业务能力,做到案卷处罚主体正确、程序得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在制作案卷时紧扣细节,对于卷宗编号、卷皮制作、目录填写、文书排列、页码编序等细节问题也要做到面面俱到。

(三)监管与帮扶并举

日常监管中,对于部分企业环保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意识,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加大帮扶力度。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实现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健全、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规范、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促进环境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同步提高。

 

【典型案例四】

一、典型做法

持续重点打击“散乱污”非法作坊。

二、案情简介

2021 年5 月 10 日 20 时 30 分,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与尉氏县朱曲镇政府、朱曲镇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联合对朱曲镇辖区内小散乱污企业排查时发现朱曲镇无名小镀锌厂,该厂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渗坑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现场勘察,现场检查时,该厂处于生产中,厂区内有职工3人正在进行镀锌作业。该厂有生产车间1座,占地面积 150平方米,车间内地面存在跑、冒、滴、漏现象。车间内生产设备有:镀锌池 2个,其中一个位于车间北侧,一个位于车间东北侧(规格均为长7米、宽0.8米、深1米),两个镀锌池内均存有满池深黑色液体;绿色塑料盆 12个均为空盆、白色塑料桶8个(规格长宽高均为1米,均为空桶);生产原料:未镀锌的铁质配件2吨:生产成品:已镀锌的铁质配件7吨,在该厂员工宿舍西侧杂物间内有硝酸 5 瓶(每瓶2500ml)、火碱2袋(每袋15公斤)。该厂从厂区院内北侧引入车间内一根 PVC水管,用于原料除锈后的冲洗用水,冲洗后的废水通过一根埋入地下直径为10 厘米的钢管直接排入车间南侧1个没有硬化没有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内(此坑为渗坑)渗坑内的废水为深黑色2021年5月10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委托河南空港化学品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酸盆(除锈)、镀锌池、渗坑内的废水进行检测分析。经检测,酸盆(除锈)PH值:<0,镀锌池(北侧) P H值:5.42,镀锌池(东北侧)PH值:5.41,渗坑西侧P H值:2.41,渗坑东侧PH值:3.3。针对该厂存在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调查笔录。经查该厂为“十五小”企业。202年5月11 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厂涉案生产设备、生产原料及生产产品进行了查封、扣押。

2021 年 5月11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委托河南空港化学品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渗坑内的底泥和渗坑内侧及渗坑外侧的土壤进行取样检测分析。2021年5月28 日,河南空港化学品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废水检测报告。检测结果 PH为厂区东南侧 3.3;厂区西南侧2.4;北侧5.4;东北侧5.4。总铬厂区东南侧29.9ug/L;厂区西南侧26.6ug/L:北侧124ug/L;东北侧174ug/L。总锌厂区东南侧 430mg/L;厂区西南侧 259mg/L;北侧2.49x103mg/L;东北侧 3.93x103mg/L。

三、查处情况

我局认定当事人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鉴于其违法行为,我局认为当事人已经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体会

一、部门联动,严惩环境违法行为。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尉氏县生态环境分局严格落实“环保+公安”联动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件,并提供该公司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为该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严格要求,运用配套办法。该案件将《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了实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进一步的提高了震慑力。

 

【典型案例五】

一、典型做法

(一)严格执行送达法定程序,保证程序合法。本案所有法律文书都按照相对人的授权委托,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给受托领取文书的工作人员,送达程序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细致调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对该作坊进行现场检查时,不仅对厂房车间情况开展现场勘察,还对厂房车间周围进行缜密调查,为进一步查明违法事实,除对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外,还对作坊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详细核实现场发现的问题,确保勘察笔录与询问笔录相互印证。

二、案情简介

2020年 12月28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尉氏县公安局食药环犯罪侦察大队民警联合对尉氏县庄头镇某某小化工厂违法生产,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该厂生产车间西北侧一土坑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现场勘察,经查,该厂于2020年10月15 日投入生产。

现场检查时,该厂处于停产状态。该小化工厂大门南侧6 间为办公用房,厂区内一个生产车间大约 1600 平方米,进入生产车间内能闻到刺鼻性气味,生产车间内有反应釜 15个、冷冻机1台、烘干机2台。生产车间内南边存放有大量的生产原料分别(蓝色塑料桶大约 55桶不明液体,白色铁桶 15桶不明液体、袋装固体约 10吨、塑料吨桶9个分别装有不同重量的不明液体)。生产车间外北侧有冷却塔1套、1 座三级沉淀池和1台导热油锅炉,生产废水进入1座三级沉淀池。沉淀池内的废水为褐黄色经用广范试纸测试,与比对卡比对显示均为强酸性。三级沉淀池的生产废水用水泵经消防水带抽至厂房西北侧一土坑内长约 10 米宽约 7 米深约0.5米(渗坑),渗坑内废水为褐黄色在渗坑外能闻到刺身性气味。渗坑内废水经用广范试纸测试,与比对卡比对显示为强酸性。广区内一个库房大约 1500 平方米。库房内存放有大量的生产原料分别(蓝色海桶大约 100桶不明液体、白色铁桶5桶不明液体、袋装固体约 20 吨、塑料吨桶 25 个分别装有不同重量的不明液体)。针对该厂存在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调查笔录。经查该厂为“十五小”企业。2021年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厂涉案生产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原料及生产产品进行了查封、扣押。1月8日,我局依法报请县政府对该厂予以取缔。

2020年12月28 日,我局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厂三级沉淀池三个池子内永体分别用广范试纸测试,与比对卡比对显示均为强酸性;再次对该厂厂房西北侧渗坑内水体用广范试纸测试,与比对卡比对显示均为强酸性2020年12月28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委托河南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小化工厂三个沉淀池分别提取水样进行检测,并对该厂厂房西北侧渗坑提取水样及底泥进行分析化验。2020年 12月28 日,河南检验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和开封市尉氏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执法人员对该小化工厂三个沉淀池废水分别提取水样和渗坑内废水及底泥提样,2021年1月4日,河南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结果 PH 为南 1#沉淀池 1.64;南 2#沉淀池 1.53:南 3#沉淀池1.51:4#厂西北角渗坑2.12,排放标准 6-9,四个点位废水 PH均超标。苯胺类 1#沉淀池0.18mg/L:南 2#沉淀池0.15mg/L;南 3#沉淀池0.22mg/L;4#厂西北角渗坑4.10mg/L,排放标准2.0mg/L,渗坑内废水苯胺类超标,挥发酚 1#沉淀池0.0368mg/1:南2#沉淀池0.0093mg/L:南 3#沉淀池0.0125mg/L;4#厂西北角渗坑 1.72mg/L,排放标准0.5mg/L,渗坑内废水挥发酚超标。总锌南 1#沉淀池2.02mg/L:南 2#沉淀池 2.29mg/L:南 3#沉淀池2.36mg/L:4#厂西北角渗坑4.26mg/L,排放标准0.5mg/L,四个点位废水总锌均超标。2021年1月8日,河南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渗坑底泥未发现超标因子。

尉氏县庄头镇高庙范村小化工厂生产车间北侧三级沉淀池的生产废水,通过抽水泵经消防水带抽至厂房西北侧一土坑内(长约 10 米宽约7米深约0.5米)此土坑为渗坑。

三、查处情况

我局认定当事人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鉴于其违法行为,我局认为当事人已经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此案不在我局管辖范围之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启示

监测是耳目,执法是手段有效的测管联动直接影响生态环境监管水平,在该案件中,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进一步深化“测管联动”工作机制,以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支撑的依据和导向,提升精准打击环境问题的能力,做到问题及时反馈、严格执法到位,形成合力,更好地为尉氏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服务。

 

【典型案例六】

一、案例类型

尉氏县养殖场露天堆放数十吨畜禽粪便,其行为违反了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案。

二、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0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尉氏县某养殖场进行巡查时,发现该养殖场场区内西南侧露天堆放约30吨的鸭粪,鸭粪堆放处地面硬化,未采取防渗漏措施,露天堆放。该养殖场存在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查处情况

鉴于该养殖场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养殖场下达了《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汴环(尉)违改[2021]008号),责令该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该养殖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9 日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尉罚先告字(2021)9号)告知该养殖场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该养殖场逾期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对该养殖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决定。

四、案件启示

本案采用非现场监管执法方式,运用高科技手段,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尉氏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飞技术手段发现案件线索第一时间锁定现场证据,形成地面和空中立体监管体系,有效解决了执法人员视野无法触及、难以近距离勘验的难题,丰富了执法取证手段。经实践检验,“无人机环境执法”模式有利于迅速锁定污染源,节省执法勘验时间,更便于执法人员观察取证,有效获取违法证据,大大节约人力成本。

 


编辑: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