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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污染排放监管的通知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5-18字号: |

关于加强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污染排放监管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污染排放监管的通知》,为加强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的工程治理类项目验收后污染排放监管,确保其有效发挥污染减排作用,经认真梳理2020年以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已支持的验收合格工程治理类项目,根据企业承诺的减排量和排放标准,规范相关制度措施,纳入日常环境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纳入企业信息披露。

凡在《开封市2022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可以查询)》中且属于2020年以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已支持的验收合格工程治理类项目的企业,由各有关分局督促相关企业,将企业承诺的减排量和排放标准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相关企业应在规定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系统网站的主动披露相关内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系统网站登录账号和密码由市局综合科统一通知各分局,各分局负责通知企业。

二是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各分局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督促企业按承诺的的减排量和排放标准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市局审批科和有审批权的分局根据申请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实施依法规范管理。

三是纳入自动在线监控。

市局监控中心要对本级监控企业已按装自动在线监控的,按照企业承诺的减排量和排放标准进行实时监控。

四是纳入环境执法监管。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各大队,要在日常执法监管中,把企业承诺的减排量和排放标准作为重点,监管企业严格执行治理验收后的排放量和排放标准。

五是纳入督查帮扶指导。

市生态环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和帮扶指导工作中,把推进企业执法治理后排放总量和排放标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促进落实到位。

对于企业不执行污染治理后的减排量和排放标准的,依法采取责令整改、处罚、列入失信名单、收回支持资金等措施,对组织落实不力的,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推进污染减排监管工作实施。

附件:开封市2020年以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已支持的工程治理类项目清单/uploads/files/2022-05-18/62845eb56bd9f.doc

编辑:综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