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办公管理 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模式

2022年第三批典型案例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8-19字号: |

典型案例一

典型意义:2022年5月27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开封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在有效生产排污年度、季度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依法申请、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案情简介:2022年5月27日,我局对开封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查看该企业排污许可证及相关资料时发现该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在有效生产排污年度、季度内,未按照规定记录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记录制度。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2年6月1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23环罚告字【2022】9号)直接送达告知该单位陈诉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于2022年6月16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223环罚决字【2022】12号)。

查处情况:2022年5月27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开封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在有效生产排污年度、季度内,未按照规定记录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记录制度。该企业未按照规定记录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记录制度。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该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在有效生产排污年度、季度内,对未按照规定记录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玖仟捌佰柒拾伍元(9875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本案体会:1.在本案中开封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记录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要求对各企业的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要求企业及时按照国家标准整改,体现了执法人员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落实力度。

2.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一个"打包"的制度,起到点源守法文件和监管平台的作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框架的设计以促进点源的"连续达标排放"为目标,以提高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确定性为目标的管理机制设计,加强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政策整合,提高相关政策间的协调,减少冲突,提高政策效率。

3.我局综合考虑该企业在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能立即停止生产,立即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如实记录生产设备行为并积极改正。在以后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出现违法企业做到违法必究。

 

【典型案例二】

典型意义:2021年11月11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河南省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储水池储存的生产车间生产设备清洁及地面清洁废水在未加碱沉淀循环使用的情况下属于危险废物(HW04农药废263-009-04),近年来产生的此类废水全部存于污水池,该公司没有将该危险废物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申报。2020年9月1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施行,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也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1日,我局对河南省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储水池储存的生产车间生产设备清洁及地面清洁废水在未加碱沉淀循环使用的情况下属于危险废物(HW04农药废263-009-04),近年来产生的此类废水全部存于污水池,该公司没有将该危险废物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申报。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2年2月11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23环罚告字【2022】33号)直接送达告知该单位陈诉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于2022年3月14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223环罚决字【2022】11号)。

查处情况:2021年11月11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河南省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储水池储存的生产车间生产设备清洁及地面清洁废水在未加碱沉淀循环使用的情况下属于危险废物(HW04农药废263-009-04),近年来产生的此类废水全部存于污水池,该公司没有将该危险废物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申报。该企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额,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违法行为作出捌拾贰万元(82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在我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该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并提交了相应证据。陈述申辩内容:1.根据该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公司在2021年和2022年均制定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进行了电报,首要裁量因素应为“已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但申报不规范的”;2.根据该公司每年都对环评中认定的危险废物按照要求进行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填报,2022日历年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已于2022年1月6日完成了申报,仅比2022日历年开始时间晚了6日,逾期时间应为“3个月以内”。3.在我局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指出废水池问题之后,该公司当即联系第三方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回收处置,并于第三天完成对该全部含农药废水的收集转运处理,早于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属于“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予以减免20%。后经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补充的证据能够支撑其申辩意见,应当采纳当事人提出的调整裁量权等级和从轻减轻的陈述申辩意见。综上,经重新计算,对该公司处以29.6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体会:1.在本案中该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设备及车间拖地含有农药残留的废水,属于危险废物,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要求对各企业的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要求企业及时按照国家标准整改,体现了执法人员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落实力度。

2.秉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该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并提交了相应证据后,经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补充的证据能够支撑其申辩意见,应当采纳当事人提出的调整裁量权等级和从轻减轻的陈述申辩意见。因此本案在裁量时做出了相应考量,既做到了违法必究,又充分考虑了营商环境和企业的经营现状、改正态度等。

3.此案办理是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刚实施不久,部分企业还未意识到此类问题的严重性,本案立案调查也起到了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结合辖区内企业实际情况,为减少此类违法行为,针对本案的违法情形进行举一反三,加大排查力度。


【典型案例三】

典型意义:开封市某水务有限公司是主要负责祥符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污水处理厂作为城镇生活污水排放外环境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超标排放很可能会直接造成较重的水环境污染,加大对污水处理厂的检查责任重大,对污水处理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绝不手软,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案情简介: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于2022年5月13日对开封市某水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COD排放标准50mg/L,超标日均值83.48mg/L,超标倍数0.67倍;氨氮排放标准5mg/L,超标日均值5.26mg/L,超标倍数0.05倍。

查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对该公司拟作出处人民币肆拾三万(430,000)元罚款。

本案体会:该污水处理厂作为收集城镇生活污水与部分处理园区部分企业工业废水的企业,处理后的废水直排淮河支流,其处理达标与否直接关系着下游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因此,加大对污水处理厂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重大,对污水处理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绝不手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典型案例四】

典型意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积极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免罚规定的,依法免予处罚。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赋予法律实施以“温度”,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切实助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企业内生绿色发展动力,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帮助企业和群众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和群众自觉守法。

案情简介:2022年4月8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魏都路九大街安利达园区3号厂房新建年产1000件标识标牌项目,主要工艺技术:原料-下料-加工-焊接-喷塑-打磨-成品。项目包含激光机一台,折弯机一台,刨槽机一台,焊机10台,打磨机四台,静电喷塑机一台,电烘箱一台。已建成的设备有激光机一台,静电喷塑机一台,电烘箱一台,其余设备未建设,也未投入生产。2022年4月15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4月18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2年5月19日,对该企业下达了免予处罚决定书。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目录清单第一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列入报告表或者报告书的项目,未批先建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主动实施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的,可以不予罚款处罚”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本案体会:在案件处理时,充分考虑企业违法的实际情况及造成的危害后果,通过树立“服务型执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按照“于法有据”“过罚相当”“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原则,适用免予处罚情形,由刚性监管向柔性监管、差异化监管和适度监管转变,为市场主体提供健康成长的空间,释放审慎包容监管的清晰信号,引导和促进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激发市场活力,助推各类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典型案例五】

典型意义: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汽车维修行业进行日常检查,开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喷漆作业,经现场检查发现该汽修厂喷漆房活性炭吸附棉未及时更换,活性炭颜色呈白色,炭子数量少于托盘的三分之二。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积极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并要求企业及时整改。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裁量标准对开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决定减免20%处罚。

案情简介:2022年4月6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汽车维修行业检查时,开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喷漆作业,经现场检查发现该汽修厂喷漆房活性炭吸附棉未及时更换,活性炭颜色呈白色,炭子数量少于托盘的三分之二。执法人员及时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4月7日对开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0212 环责改字〔2022〕4 号),要求该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喷漆房活性炭吸附棉进行及时更换。2022年6月6日对开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212 环罚决字〔2022〕4 号),并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裁量标准对开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决定减免20%处罚。

查处情况:该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已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未正常运行,影响了周边环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积极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并要求企业及时整改。

本案体会:执法人员在服务监管执法过程中,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企业实行“一站式管理”“一体化执法”,服务监管过程中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裁量标准结合裁量因素、裁量等级;对企业重帮扶、多指导、减免处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此案办理的意义:执法人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立案调查,积极整理材料,收集相关证据。立案处罚,是为了警示企业,虽然违法行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裁量标准,但该行为已违法,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执法人员应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编辑: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