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0221 环罚决字〔2022〕1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8-18字号:小 | 大
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2〕14 号
杞县林全农副产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9FR50B8M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014 乡道靠近唐屯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二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
(开工日期),在开封市杞县西寨乡唐屯村开工建设的杞县
林全农副产品加工厂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
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
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9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2〕18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
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
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
内,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超过 3
个月并且在 6 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是否
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
金额上限(M):37855,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7571,首要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2, 1],处罚金额(X):18170,代入
公式:18170 = 7571 + ( 37855 - 7571 ) x [ 2.0 / 5 + ( ( 1 + 2 + 2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
量金额:1817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开工
日期),在开封市杞县西寨乡唐屯村开工建设的杞县林全农
副产品加工厂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
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
理决定:
罚款 壹万捌仟壹佰柒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
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
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杞县林全农副产品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8 月 18 日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