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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四批典型案例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8-19字号: |

【典型案例一】

典型意义:2022年7月13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通报尉氏县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口4项因子超标,经现场调查并调取相关在线监测数据,该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于2022年7月11日超标因子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50(mg/L)超标日均值53.17(mg/L)超标倍数0.06倍,总氮排放标准15(mg/L)超标日均值23.01(mg/ L)超标倍数0.53倍,2022年7月12日4个污染因子的日均值超标。超标因子总氮,排放标准15(mg/L)超标日均值31.71(mg/L)超标倍数1.11倍,超标因子总磷,排放标准0.50(mg/L)超标日均值0.62(mg/ L)超标倍数 0.24倍,超标因子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50(mg/L)超标日均60.12(mg/L)超标倍数0.20倍,超标因子氨氮,排放标准5(mg/L)超标日均值5.58(mg/L)超标倍数 0.12倍,该污水处理厂属于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产生废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达标排放,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3日,我局接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通报尉氏县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口4项因子超标,经现场调查并调取相关在线监测数据,该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于2022年7月11日超标因子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50(mg/L)超标日均值53.17(mg/L)超标倍数0.06倍,总氮排放标准15(mg/L)超标日均值23.01(mg/ L)超标倍数0.53倍,2022年7月12日4个污染因子的日均值超标。超标因子总氮,排放标准15(mg/L)超标日均值31.71(mg/L)超标倍数1.11倍,超标因子总磷,排放标准0.50(mg/L)超标日均值0.62(mg/ L)超标倍数 0.24倍,超标因子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50(mg/L)超标日均值60.12(mg/L)超标倍数0.20倍,超标因子氨氮,排放标准5(mg/L)超标日均值5.58(mg/L)超标倍数 0.12倍,该污水处理厂属于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向市生态环境局上报了“关于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自动监控基站监测设备调试的情况说明”尉金财污水(2022)09 号。出现超标值上传的原因,是因为三方公司运行维护人员配合该厂进行验收比对、测试标液所致,并且第三方运维公司(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尉氏县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水质自动监测基站数据异常的报告,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2年7月25日以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23环责改字【2022】38号)直接送达告知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超标排放。

查处情况:2022年7月13日,我局接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通报尉氏县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口4项因子超标,经现场调查并调取相关在线监测数据,该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于2022年7月11日超标因子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50(mg/L)超标日均值53.17(mg/L)超标倍数0.06倍,总氮排放标准15(mg/L)超标日均值23.01(mg/ L)超标倍数0.53倍,2022年7月12日4个污染因子的日均值超标。超标因子总氮,排放标准15(mg/L)超标日均值31.71(mg/L)超标倍数1.11倍,超标因子总磷,排放标准0.50(mg/L)超标日均值0.62(mg/ L)超标倍数 0.24倍,超标因子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50(mg/L)超标日均值60.12(mg/L)超标倍数0.20倍,超标因子氨氮,排放标准5(mg/L)超标日均值5.58(mg/L)超标倍数 0.12倍,该污水处理厂属于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据裁量标准和因素,应该对该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伍拾陆万伍仟元(56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但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向市生态环境局上报了“关于尉氏县金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自动监控基站监测设备调试的情况说明”尉金财污水(2022)09 号。出现超标值上传的原因,是因为三方公司运行维护人员配合该厂进行验收比对、测试标液所致,并且第三方运维公司(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尉氏县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水质自动监测基站数据异常的报告,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综上,经案审会研究,对该案进行销案处理。

本案体会:1.在本案中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要求对各企业的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并调取相关在线监测数据,发现问题要求企业及时按照国家标准整改,体现了执法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落实力度。

2.秉持执法严谨的原则,我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该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向市生态环境局上报了“关于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自动监控基站监测设备调试的情况说明”尉金财污水(2022)09 号。并认真核查出现超标值上传的原因,该厂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闭环,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经过案审会研究,做出了销案处理的决定。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既做到了违法必究,又充分体现了执法的严谨性,公正性等原则。

 

【典型案例二】

典型意义: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推进,其他大气污染源控制力度不断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物污染物排放影响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我区城区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19)》相关数据测算,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已经达到机动车排放量的近六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日趋凸显,已成为氮氧化物、颗粒物和碳排放的重要来源,污染排放呈快速上升趋势。相对于机动车而言,非道路移动机械普遍使用柴油发动机,存在底数不清、污染控制技术相对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大等问题。据测算,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颗粒物排放相当于一辆小型汽车的50倍。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生态环境龙亭分局集中开展了一次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行动。

案情简介:2022 年 6 月 15 日,龙亭分局在辖区集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行动,在复兴大道与开柳路交叉口路南施工现场发现1辆第二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作业,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此区域属于禁用区范围。经调查,此车辆是属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局当日对该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要求该公司立行立改环境违法行为,6月20日立案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6月2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该公司已缴纳罚款,违规车辆已清除场地。

查处情况:龙亭分局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02 环罚告字〔2022〕3 号)直接送达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 6 月 28 日, 龙亭分局未收到该公司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该公司自动放弃相应权利,即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集体研究决定,对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本案体会:本案中,当事人为工地提供、操作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止区域内使用一案事实很清楚。近年来,国家各级政府对空气质量重视程度日益提高,汽车尾气作为大气污染物排放已成为影响我区城区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收到普遍关注。非道路移动机械常在城市建成区、居民居住区、机关文教集区等场所附近作业,如果超标排污,不但影响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也会影响群众的身体健康。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重点关注此类违法排污现象,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放,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因此,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进一步加强非道机械排放污染管控,基本消除城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对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提升城市品质与形象,具有重大意义。

 

【典型案例三】

典型意义:治理臭氧污染的关键,是减少NOx和VOCs等前体物的污染排放。VOCs排放治理技术的升级,不仅让天变蓝了,也为企业发展带来了机遇。此案警示了从事工业涂装、汽车喷漆、注塑等生产业务的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对照环评、排污许可证等要求做好日常管理,持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案情简介:2022年6月22日执法人员对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在六大街G号路大河锦悦城工地使用醇酸调和漆对防护栏进行喷漆,未安装、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含挥发性有机物喷漆废气直排。2022年6月30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7月1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2年7月18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9.65万元。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安徽祺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9.65万元。

本案体会:本案中,企业未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未对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引起足够重视,未完善相关操作规程,对员工开展培训不足,从而导致了案件的发生。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觉守法,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大对涉 VOCs企业的监管力度,生态环境部门往往会对工地的监管重视程度不够,在日常工作中药扩大检查范围,打击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好大气生态环境安全。

 

【典型案例四】

典型意义:本案是环保部门对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例。涉案企业是化工园区建设项目,化工类企业对环境影响较大,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本案的处罚决定,警示了一批新建项目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和经济价值的同时,也要切实增强环境主体责任意识,注重保障生态环境价值,努力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案情简介:2022年5月5日,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配电柜指示灯长亮,显示通电,开关开启,生产车间下料口正在下料,有两名工人正在对产品进行包装;机器设备正在运转,有污水正在从生产工序通过管道排出,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现场查阅操作车间内交接班记录,记录显示 2022 年 4 月 22 日至 5 月 5 日正常交接班,正常生产;精馏操作记录显示 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5 月 4 日,夜班和白班均正常记录,正常生产。经查阅该公司环保手续发现,该单位有环境影响评价和批复、无验收报告,无排污许可证。经现场对比环评发现该公司未建设危废间,环评要求废气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为“对二甲苯喷淋装置+活性炭纤维吸附罐+RTO焚烧装置”工艺未建设,切片包装粉尘经一台脉冲带式除尘器与导热油炉安装“低氮燃烧+烟气循环系统”,高温带式除尘器均未建设。环评要求的废水生化处理设施(调节池+气浮池+厌氧罐+A/O 生化池)处理设施均未建设。该公司涉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禹王台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该单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2022年7月29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陆拾叁万贰仟(632,000)元罚款。对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拾叁万壹仟(131,000)元罚款。

本案体会: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从发现“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到法制审核、集体审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全程执法流程必须要清晰,执法程序必须要合法规范。针对环境违法事实,做到法律适用正确,并合理行政处罚裁量确定罚款幅度。

 

【典型案例五】

典型意义:随着《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发布,自行监测已成为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国家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立法剑指近年来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新形势下,企业切实落实环境自行监测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将更加凸显。

案情简介:2022月5月9日,对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7月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要求自行检测的因子为13项,12项为半年检测一次,1项为一季度一次,但该单位未制定自行监测计划,也未能提供2021年下半年及2022年上半年自行监测报告(3)该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在有效生产排污年度、季度内,对排放的污染物、环境质量,未按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行为;(4)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查处情况: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禹王台分局执法人员对开封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4000元。

本案体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排污可许证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违法排污将被处2-2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认真学习、理解、落实排污许可证的持证管理要求,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排污行为,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保存监测记录;依法提交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按要求公示相关环境信息等。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提醒广大排污单位在申领到排污许可证后,仔细阅读,清楚了解本单位环境管理职责,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编辑: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