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0221 环罚决字〔2022〕1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8-23字号:小 | 大
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2〕16 号
杞县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3X4KJ42K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五里河镇马楼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国战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
未规定时间内完成安装、使用水质等比例采样器污染物排放
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监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已安装、
使用的水质等比例采样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
定采取水质等比例采样器维护措施,导致水质等比例采样器
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
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
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
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
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2〕19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
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不满 1 个月,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
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
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处罚金额(X):60500,代入公式:60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050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
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
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
证后,未规定时间内完成安装、使用水质等比例采样器污染
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监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已
安装、使用的水质等比例采样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未按规定采取水质等比例采样器维护措施,导致水质等比例
采样器自动监测数据失真。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陆万零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
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
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8 月 23 日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