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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5 环罚决字〔2022〕13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8-25字号: |

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51588773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禹南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志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化学原料药合成技术 开发及试验平台烷亚基穿心莲内脂项目电源开关通电。热水 泵房正在进水,泵机正在工作,该步骤是为了泵送热水给反 应釜加热,一台反应釜内有物料正在反应,压力表有读数, 该项目正在生产,部分窗户未关闭,屋顶设置有两台排风扇, 排风扇正在运转,排风扇末端直通楼顶外环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录 像、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 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 身份证;执法证;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6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205 环罚告字〔2022〕18 号)方式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 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最终裁量金额:605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 位 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陆万零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 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 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8 月 4 日

编辑:禹王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