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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5 环罚决字〔2022〕15 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8-25字号: |

河南天之界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MA46PG5E6K 

地址:开封市禹王台区汪屯乡汪屯转盘南 500 米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继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配电柜指示灯长亮, 显示通电,开关开启,生产车间下料口正在下料,有两名工 人正在对产品进行包装;机器设备正在运转,有污水正在从 生产工序通过管道排出,你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现场查 阅操作车间内交接班记录,记录显示 2022 年 4 月 22 日至 5 月 5 日正常交接班,正常生产;精馏操作记录显示 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5 月 4 日,夜班和白班均正常记录,正常生产。 经查阅你单位环保手续发现,有环境影响评价和批复、无验 收报告,无排污许可证。经现场对比环评发现你单位未建设 危废间,环评要求废气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为“对二甲苯喷 淋装置+活性炭纤维吸附罐+RTO 焚烧装置”工艺未建设,切 片包装粉尘经一台脉冲袋式除尘器与导热油炉安装“低氮燃 烧+烟气循环系统”,高温袋式除尘器均未建设。环评要求的 废水生化处理设施(调节池+气浮池+厌氧罐+A/O 生化池) 处理设施均未建设。经询问你单位负责人王继龙,因环保配套设施未建成,无法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执法人员又调取了 2022 年 2 月和 3 月的生产记录,对调取的生产记录和 生产现场拍照、录像取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经过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 配套防治设施的现场照片;生产照片录像;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后的生产日志,原材料消耗凭证,产品出入库账册,开工生 产前后各一个月的电费票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合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 身份证;现场勘查示意图;执法证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05 环罚告字〔2022〕12 号)的方式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 年 6 月 28 日, 根据你单位申请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公开举行听证,你单位提 出现场检查时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已经建设了喷淋塔,并提供 了喷淋塔的照片,污染防治设施已开始建设,未建成,应当 适当调整裁量因素。经听证员及听证主持人合议认为,应当 采纳你单位提出的此部分意见,调整裁量因素,其余意见不 予采纳。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 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 因素:排放污染物类型,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 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 类别,内容:报告书,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 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时间,内容:超过 1 年并且在 2 年以内的,裁量等级: 4,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 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 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 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3, 1, 4, 1], 处罚金额(X) :632000, 代入公式:632000 = 200000.0 + ( 1000000.0 - 200000.0 ) x [ 3.0 / 5 + ( ( 3 + 3 + 1 + 4 + 1 ) / ( 5 x 5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632000.0,现场勘查示意图、执法证件、不涉及,证据材料: 书证(照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 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关闭。”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需要配套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陆拾叁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银行账 号:18610157400000165;代办银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 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8 月 8 日

编辑:禹王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