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办公管理 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模式

2022年第七批典型案例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09-27字号: |



【典型案例一】

典型意义202274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河南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在有效生产排污年度、季度内,对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污染物、厂界周围环境质量,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依法申请、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案情简介202274日,我局对河南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查看该企业排污许可证及相关资料时发现该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在有效生产排污年度、季度内,对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污染物、厂界周围环境质量,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2年7月11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2〕28 号)直接送达告知该单位陈诉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于2022年8月15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223 环罚决字〔2022〕27 号)。

查处情况202274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河南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在有效生产排污年度、季度内,对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污染物、厂界周围环境质量,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该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在有效生产排污年度、季度内,对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污染物、厂界周围环境质量,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作出陆万玖仟伍佰元(69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本案体会1.在本案中河南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要求对企业的情况进行高标准的检查,发现问题要求企业及时按照国家标准整改,体现了执法人员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落实力度。

2.秉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我局综合考虑该企业在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能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积极改正,因此本案在裁量时最终做出了按照相应罚则规定的的下限额度进行处罚,既做到了违法必究,又充分考虑了营商环境和企业的经营现状、改正态度等

3.此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在法律的范围内,立案调查也起到了震慑作用。结合辖区内企业实际情况为减少此类违法行为,针对本案的违法情形举一反三加大排查力度。

 

【典型案例二】

典型意义:本案是禹王台分局利用智慧办案系统线上办理案件成熟的标志,此案件从快速立案查处、各项证据收集整理、准确选择适用法律、规范制作文书,到高效标准归档卷宗,不断探索线上办案最优解,逐步摸索出一条符合分局工作实际的案件办理流程,也是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案件评查会推荐的材料齐全、卷宗规范的模板。

案情简介2022年5月28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禹王台分局接省环保举报平台“开封某制药厂排废气,伴有腥臭气味”问题,禹王台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该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位于禹王台区禹南街的某制药厂化学原料药合成技术开发及试验平台正在生产,该生产车间部分窗户未关闭,屋顶设置有两台排风扇,排风扇正在运转,排风扇末端直通楼顶外环境,现场气味难闻。

查处情况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禹王台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  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录入了智慧办案系统。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罚6.05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充分利用生态环境信访举报平台,及时跟进信访举报问题线索,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积极发动群众监督力量,绿水青山离不开群众力量的参与。

 

【典型案例三】

典型意义封市生态环境局通许分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开封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在有效生产排污年度、季度内,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依法申请、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案情简介2022 年 7 月 15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开封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查看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及相关资料时发现该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在有效生产排污年度、季度内,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记录制度内容。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查处情况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22环责改字〔2022〕19号),2022年7月28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豫0222环罚告字〔2022〕15号,告知该单位陈诉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8月16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222环罚决字【2022】14号),作出罚款玖仟捌佰柒拾伍元(9875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体会:1.在本案中开封市某漆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记录制度内容的行为违反了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要求对各企业的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要求企业及时按照国家标准整改,体现了执法人员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落实力度。

2.秉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我局综合考虑该企业在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能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积极改正,因此本案在裁量时做出了相应考量,既做到了违法必究,又充分考虑了营商环境和企业的经营现状、改正态度等。

3.此案办理是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刚实施不久,部分企业还未意识到此类问题的研中心,本案立案调查也起到了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结合辖区内企业实际情况,为减少此类违法行为,针对本案的违法情形进行举一反三,加大排查力度。

 

【典型案例四】

典型意义 :2022310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杞县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杞县某液化气站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杞县某液化气站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在2022年度,生产排污正常情况下,未将该年度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发生变动后,未在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

案情简介:2022 年 3 月 10 日对该液化气站进行了调查,发现其违反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杞县某液化气站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在 2022 年度,生产排污正常情况下,未将本年度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2年5月27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21环罚告字【2022】5号)直接送达告知该单位陈诉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6月22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221环罚决字【2022】5号)

查处情况:企业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该该单位杞县某液化气站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在 2022 年度,生产排污正常情况下,未将该年度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经集体研究,我局对该单位杞县某液化气站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在 2022 年度,生产排污正常情况下,未将该年度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的违法行为作出壹万伍仟元(1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本案体会1.在本案中杞县某液化气站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在2022 年度,生产排污正常情况下,未将该年度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要求对各企业的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要求企业及时按照国家标准整改,体现了执法人员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落实力度。

2.秉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我局综合考虑该企业在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能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积极改正,因此本案在裁量时做出了相应考量,既做到了违法必究,又充分考虑了营商环境和企业的经营现状、改正态度等

3.此案办理起到了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结合辖区内企业实际情况为减少此类违法行为,针对本案的违法情形进行举一反三加大排查力度。

 

【典型案例五】

典型意义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夏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有序开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工作尤其重要。夏季即将到来,气温逐渐升高,臭氧污染进入高发期,为进一步减少臭氧污染,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通许分局提前谋划,对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打响2022年夏秋臭氧污染防治专项治理的“第一枪”,推进治理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单位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的必由之路,意义重大。

案情简介2022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7 点 38 分,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通许分局委托河南汴蓝环境保护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测。检测结果该加油站 1、气液比:汽油加油机加油枪不合格;2、测漏点:油气回收阀帽盖测漏不达标;检测结果出来后,2022年5月24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通许分局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6月21对该加油站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

查处情况加油站在正常运营中,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导致气液比不合格、测漏点超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鉴于此,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内容:加油加气站,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 1 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处罚金额(X):65000,代入公式:65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x [ 1.0 / 5 + ( ( 3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5000元;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该单位罚款:陆万伍仟元(6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本案体会:此案进一步增强环境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导鼓励企业自觉守法,接受社会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同时通过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普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全社会环保法治意识。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利于约束破坏环境的行为,树立起大家的环保意识,从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谐发展。

以高压线的绷紧,既强化了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又彰显了法律的威严,锻铸了打击环境违法的利剑,彰显了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决断态度,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彻底抛弃侥幸心理和观望心态,不断加强转型升级和治污减排,切实履行治理污染的社会责任,我局将继续为生态文明筑基,为美丽中国护航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编辑: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