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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八批典型案例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2-11-01字号: |

【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恶臭气体,是气态的大气污染物,是指能刺激人的感觉器官引起不快或者有害感觉的气味。这种气味一般是从恶臭物质中散发出来的,这类物质主要有:氯、氨和硫化氢等无机化合物;硫醇、脂肪酸类等有机化合物。散发出的气味有:臭鸡蛋味、烂洋葱味、粪尿味、烂卷心菜味等。这类恶臭,轻则使人们恶心、头痛、不安、忧郁、失眠、食欲减退等。重则刺激人体引起眼结膜炎、记忆力减退、胸痛、咳嗽、呼吸道病变,严重中毒甚至使人昏迷、死亡。恶臭的污染源主要是由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废气、施肥和生活排泄物的处理等。因此,产生恶臭气体的排污企业必须对排放的恶臭气体采取有效措施并正常运行除臭设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案情简介:2021 11 25日,生态环境部帮扶工作组,通许县开封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污水处理站处理恶臭气体的喷淋塔水泵未开启,喷淋塔内无水喷淋,导致除臭设施喷淋塔未正常运行,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通许分局执法人员后期通过调查询问和帮扶工作组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月4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通许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在详细调查基础上,2022年112日对该公司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2 环责改字〔2022〕2 号) 2022 年 1 月 22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22 环罚告字〔2022〕2 号)直接送达告知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2 年 2 月 24 日,公司向我局递交了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材料(陈述申 辩内容:根据《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 罚目录清单》第 3 条:“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 行,能及时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维修、停产、限 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的。” 给企业一次提醒整改的机会,对企业能够免于处罚),【我局认为不符合免于处罚情形,不予采纳公司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申请。】2022年34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222 环罚决字〔2022〕2 号)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 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经净化装置处理即排放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叁万玖仟贰佰伍拾元整3925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体会:1.此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环境违法行积极整理材料,收集相关证据,企业违法行为虽然及时纠正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但该行为已违法,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执法人员应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2.秉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我局综合考虑该企业能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积极改正,因此本案在裁量时最终做出了按照相应罚则规定的的下限额度进行处罚,既做到了违法必究,又充分考虑了营商环境和企业的经营现状、改正态度等

3.此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在法律的范围内,立案调查也起到了震慑作用。结合辖区内企业实际情况为减少此类违法行为,针对本案的违法情形举一反三,加大排查力度。

 

【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加大力度对“散乱污”企业的查处力度,按照省厅双打的精神提前邀请公安部门介入调查联合办案,规范程序,快速固定证据,通过此次案件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锻炼了执法人员的能力,提高了辖区内企业遵法守法的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顺河分局执法人员经群众举报发现了一家无名电镀作坊经现场检查,快速启动应急措施,现场指挥,实施措施,防治污染的进一步扩大,具有典型的意义。对于这样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必须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案情简介2022年9月30日,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厂房院内有2个电解槽,其中有一个电解槽有温度,现场加工好的镀铬件56个,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厂区中间的排水管道排向院内,渗入地下,院内无污水处理设施与污水管网,通过暗管、渗坑排放废水。有一个下水道,下水道内有部分残留废水。河南省开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阶段性清洗水桶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最后一阶段清洗废水检测因子总铬320mg/L,六价铬206mg/L,其中总铬超标300余倍,六价铬超标2000余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水样六价铬超出标准值2000余倍,属于法律规定的含重金属污染物。无名电镀作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查处情况该无名电镀作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对于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规定的情形。顺河分局执法人员及时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该案件已经刑事立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案体会:在本案中,该环境违法行为是通过渗坑排放水污染物,对于本案涉及刑事的取证比较困难,完成取证有较大的工作量,案件办理的流程比较复杂。该电镀作坊位置隐秘,经办案人员多次侦查询问,最终发现违法现场。对该无名电镀作坊的查处,对分局是一个警示,针对该区域局将联系属地,加大对该地区的筛查,进一步加强对该地区的检查力度,压实责任联合执法针对生态环境违法事件拒不姑息。通过本次案件可以更好的锻炼执法人员熟悉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同时对辖区内的企业也是一个警示,让企业看到环保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让企业明白不要违法,违法必将得到法律的惩处。


【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兰考县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批建不符行为是典型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发现该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罚以制止该行为的继续实施,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不良后果进一步扩大。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以案练兵规范执法。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注重执法程序,通过办理案件提升执法人员在平时检查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二是以案促企主动守法。在立案之后,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积极跟进案件进程,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快整改,及时开展后督查。

案情简介兰考县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生物质颗粒、木粉、秸秆粉加工于销售202111月16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兰考县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环评内注明成型工序木星立式颗粒机为2台,现场实际建设4台,存在涉嫌违反环评制度问题。

查处情况兰考县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批建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对该公司批建不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伍万贰仟元罚款(52000.00元)

本案体会一、企业要有守法意识

本案是涉及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显示与实际建设不符的典型案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关乎周边群众生活环境安全和生产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该违法行为,势必会带来环境风险隐患、缺失公众参与,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批建不符的环境违法立案调查期间,该企业能够积极地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经环保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深刻认识到自身环境违法的严重性,企业增强了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自觉性。能够按照时间节点将多余设施进行拆除,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自觉履行环保处罚决定,主动缴纳了罚款。

二、执法部门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

执法人员在一线执法工作中,要转变执法理念,在做好管理的同时,增强服务意识,加强环境巡查的频次,及时发现问题,为管理对象解决问题,避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支持和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行政指导柔性执法方式作用,对检查发现的企业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适用裁量标准要客观公正

根据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情况,在适用裁量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是否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是否有主观故意、要结合当前疫情给企业带来的实际困难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的要求,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要做到处罚准确适当。

编辑: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