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办公管理 无障碍浏览 进入适老模式

豫0223环罚决字〔2024〕7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4-03-21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223环罚决字〔20247

 

河南驰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CTEF0J8U

址: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邢庄乡葛庄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普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226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226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混凝土60万立方生产项目开工建设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2024226日对你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普选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普选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执法人员证件和其他证据材料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229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0223环责改字〔20245,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202434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停止建设。

2024311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23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312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23环罚告字〔20244号)后,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公司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最终裁量金额:30560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予罚款30560(叁万零伍佰陆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321

 

 

编辑:尉氏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