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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12环罚决字〔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4-03-22字号: |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212环罚决字〔2024〕2号

单位名称:开封市三丰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522907419

地址: 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李太路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第二轮次)于 202419日至1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2023年9月21日购买氢氧化钠3吨用于废气治理设施碱洗塔使用,经调阅你公司废气治理设施记录台账显示你公司于2023年10月1日至今氢氧化钠DA001排放口污染防治设施使用306次,DA002排放口污染防治设施使用18次,合计使用324次,每次使用量为12.5公斤,共使用4.050吨,原始台账记录与实际使用量不符,现场剩余0.375吨,2023年9月底原始台账记录库存氢氧化钠3吨,使用2.625吨,与企业原始记录台账相差1.425吨,你公司存在原始台账记录与实际使用量不符。你公司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台账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影印件;环境管理台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12环责改字(2024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排污许可要求规范性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2024年3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12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3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12 环罚告字〔20241号)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环境管理台账弄虚作假,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判定标准: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判定标准: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3,1,3,1,1,],处罚金额(X):13750,代入公式:13750=5000.0+(20000.0-5000.0) x [(5/5)²+(2²+3²+1²+3²+1²+1²)/(5²x6)]×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375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给予罚款壹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2日

编辑:祥符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