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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03环罚决字〔2024〕1号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4-03-26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03环罚决字〔2024〕1号

开封青上化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83413656

地址:开封市顺河区东郊羊尾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江文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 月 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厂区总排口出水水质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的要求后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具体标准为COD300mg/L、氨氮30mg/L、总磷3mg/L、总氮40mg/L、PH6-9。经河南省开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厂区总排口取样检测,检测报告(NO:jc-001-2024)显示废水PH强酸;氨氮86.1mg/L,超标1.87倍;总磷6.14 mg/L,超标1.05倍;总氮136,超标2.4倍,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开封青上化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明确;2.杨科杰授权委托书,证明杨科杰接受调查询问的合法性;3.法定代表人江文柱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江文柱身份信息;4.受委托人杨科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杨科杰身份信息;5. 排污许可证,证明当事人污水排放标准,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6. 环评报告(节选);7.环评批复;8.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8. 2024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9.2024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0.202415日杨科杰调查询问笔录;10. 河南省开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总排口污水排放浓度。11.当事人员工人数证明;12.企业2023年利润表;13.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证据11-12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14. 河南省开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已整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03环责改字〔2024〕2号),责令你单位自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行为。

2024年1月3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污水已达标排放。

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3环罚告字〔2024〕2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2月2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3环罚告字〔2024〕2号)后,于2024年3月4日提出听证申请,陈述本次超标废水是由于管道墙体长时间浸泡粉化,进而形成孔洞致使污水通过孔洞渗出,造成污水外溢,非主观故意造成,并且发现问题后你公司对外溢管道截除并重新砌筑新墙体封堵,污水已达标排放,申请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3倍以上(pH值12.5以上或pH值2以下),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标因子,内容:3个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5.1.1.2.3.1.1.1],处罚金额(X):654000,代入公式654000=100000+(1000000-100000)×[(5/5)2 +(32+52+12+12+22+32+12+12+12)/52×9]×50%,最终裁量金额:654000。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由于该行为属于突发意外状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无法考量,不予裁量。

2024年319日,在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召开听证会,经听证,你公司污水超标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造成,基本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1. 排污单位因突发机械设备故障造成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按照规程及时维修实现达标排放的。”你公司符合突发机械设备故障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形,且发现问题后及时维修实现达标排放。2024322日,经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重大复杂案件讨论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从轻处罚2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拾贰万叁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号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示范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

编辑:顺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