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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调解人员行为规范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2017-01-01字号: |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调解人员行为规范

 

一、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参与调解行政争议纠纷,不得拒绝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调解请求。

二、热情文明接待当事人,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三、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公平、公正调解争议纠纷,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吃请受礼、索贿受贿。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编辑: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