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杞环罚决字〔2020〕第0016号
刘革伟(杞县汇薪食品厂):
出生年月:1974年09月10日
身份证号码:412301197409100019
住 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青年路1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2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杞县板木乡现场检查时发现刘革伟负责的杞县汇薪食品厂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杞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2、杞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3、刘革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5、现场检查照片(2张)。
我局于2020年5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20〕第001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20〕第0012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备案;
2、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杞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杞县财政局;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杞县支行;账号:262406480157)。款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杞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杞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