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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环罚决字〔2020〕第00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0-05-27字号: |

杞县环境保护局

      

         杞环罚决字〔2020〕第0017

张金玉杞县立业预制构件厂

出生年月:19751128

身份证号码:410221197511283032          

住址:河南省杞县板木乡张仙庄村张英庄自然村中街26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41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张金玉负责的杞县立业预制构件厂现场检查时,发现杞县立业预制构件厂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杞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2、杞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1页;

4、张金玉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5、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6、杞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共1份3页;

7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共1份1页。

我局于20205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20〕第001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20〕第0013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人民币20000贰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杞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杞县财政局;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杞县支行;账号:262406480157)。款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杞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杞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27日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