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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顺河回族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顺罚决字〔2020〕4号
单位名称:开封市豫达电机配套厂
营业证照号码:91410203MA40586D8W
法定代表人:赵鑫
地址:开封市顺河区东郊乡前台社区皮屯村西
一、违法行为
2020年4月20日上午10时左右,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顺河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设备已进厂,现场未提供任何环保手续,属于未批先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1份2页);
2、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3页);
3、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1页);
4、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开封汴京桥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2546243263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