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金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金罚决字〔2020〕10号
开封登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42E7F4D
法定代表人:王登科
地址:开封市水稻乡回回寨村堤南一桥二组
一、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年5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建设过程中贮存的砂石料、黄土等原料未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金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2020年5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汴环金责改(2020)第052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你单位已对露天堆放的物料进行了覆盖。我局于2020年5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金罚先告字〔202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按照河南省环境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拟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浦发银行开封分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18610157400000165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