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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环罚决字〔2020〕第00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0-07-03字号: |

杞县环境保护局

      

                杞环罚决字〔2020〕第0024

孟林林(杞县林林预制厂)

性别:女;民族:汉

出生年月:1979年2月23日

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7902238028

住址:河南省杞县阳堌镇旧店村南二街5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2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孟林林负责的杞县林林预制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贮存的沙子石子未建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杞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页)

2.杞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页)

3.日常现场检查记录表(共11页);

4.孟林林身份证复印件(共11页);

5.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1页);

6.日常现场检查记录表(共1份1页);

7.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2张);

8.杞县林林预制厂预制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杞环监表【2019】53号)(共1份1页)。

我局于20206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20〕第002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杞环罚先告字〔2020〕第0023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人民币30000(叁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杞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非税专户开户银行机构码:1603224000非税专户开户行机构名称: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非税收入账户户名: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账号:00000005949400324012)。款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杞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杞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3日


编辑:杞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