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辐射环境管理科 |
实施依据 | 《关于委托开封、濮阳、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周口、驻马店、济源市九个省辖市环保局对部分辐射工作单位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2007.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备注 |